波兰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创始国之一。198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美国弃权的情况下以多数票同意接纳波兰为会员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理事会根据波兰提出重新加入该组织的申请,于1986年6月重新接纳波兰为其成员国。 1982年2月,波兰议会通过新《银行法》,决定对银行业进行重大改革。《银行法》规定,除波兰国家银行外,还可建立食品经济银行、国营银行、国营一合作社联营银行、合作银行及有限公司形式的银行。有限公司形式的银行也可以接受外国资本股份,但波方股份必须占整个股份的51%以上。 1989年团结工会执政后,波兰开始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银行也随之进行了转轨,实现了自主和自负盈亏。修改后的《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创建商业法公司、民事公司和合作社,可以建立或取消其国外分行及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外国银行的股东,银行有权独立地从事财政经济工作。 银行股份化、私有化、多元化,是目前波兰银行业改革的重要特点。关于股份化,《银行法》规,国营银行可以转变为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关于银行私有化,《银行法》规定,3个以上法人或者10个以上自然人,即可建立银行,但国内银行、外国银行或国际银行机构建立银行,则不受此限制。 |